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

东河区政协
发布时间:2008-4-27 14:06:44
  城市低保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对于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近年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致力于解决和改善民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低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体,为维护全市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底,我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31151户、71059人,东河区共有低保对象14168户、34243人,占全市城市低保对象近50%。保障对象中重点保障对象(A类)351户、356人,人均300元/月;特殊保障对象(B类)7320户、16067人,人均171.5元/月,基本保障对象(C类)6497户、17820人,人均95.8元/月。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作为解决群众生活困难的“民心工程”来抓。在工作实践中,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了内部管理,建立三级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制定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科学确定低保人员的月补差标准,对各类人员进行救助。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开展了低保专项救助,使低保对象得到了全方位的救助。经过探索和实践,已逐步建立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转有序的城市低保工作机制,有效地维护了低保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低保资金支出压力大。 2007年全市累计支出低保金15726万元,东河区支出低保金7346万元(市财政负担6196万元,区财政负担1150万元),享受低保人数多,所需资金多,给市、区两级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尽管如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波动水平还不完全适应,补助标准还偏低。 
  2.家庭收入界定难。 现在全市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230元,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低保家庭每人每月均发放给230元,而是要在扣除家庭实际收入后,进行补差。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包括失业救济金、退休金、下岗后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打零工收入、亲友资助等所有收入。家庭隐形收入难界定是近年来困扰核实低保家庭收入的突出问题,部分人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加上在调查中相关部门配合不力,银行存款、私有房产等作为公民的隐私权,民政部门无权强行查看,一些破产停产企业、医院和学校,特别是私人企业等不负责任,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使申报不实,难以审批,以至出现“骗保现象”。 
  3.低保对象多,管理人员少,入户调查核实工作难以保证。 目前,全市低保对象多,而管理机构不规范,管理人员少。以东河区为例,低保对象占全市低保对象的一半。区低保中心只核定编制5人。由于管理对象人数多、范围广,近两年我们吸纳了一些“4050”人员为低保工作协助员,加大了回访力度,但是仅靠现有人员很难保证对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和跟踪回访。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大多身兼数职,不是专门从事低保管理工作,加上工作人员有限,超负荷的工作,造成对低保家庭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 
  4.低保标准逐年提高,低保对象的范围还将扩大。 按照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贫困人口的比例不得高于3%。我市个别地区的贫困人口比例与评比标准对照,还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低保工作的措施建议 
  通过认真分析,对今后我市低保工作建议如下: 
  1.要完善和深化城市低保制度,研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上级要求,低保资金要按标准,保证按时发放。市区两级财政年初要作出安排预算,保证组织实施,在确定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旗县区的实际,对于低保对象多,财力不足,负担较重的地区要予以倾斜和照顾。对提高标准,新增加的救助内容等新增因素,所需资金由上级及时下拨,落实到位。 
  2.抓好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低保工作水平。 困难群众在较长的时期内还将存在,仍需给予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群体庞大,低保工作任务繁重,急需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低保工作者队伍。建议对低保专职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把那些具有社会工作者资格、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善于做深入细致群众工作的能人充实到低保工作队伍中来。同时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效率,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3.实行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成立低保监督组织,加强社区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做到“五清”: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针对部分低保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打击骗保的不良行为,维护低保工作的严肃性,使有限资金切实用在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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