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政协发〔2008 〕 7 号 政协包头市委员会 关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的意见 (2008年4月25日政协包头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提高委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并结合包头市政协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 (一)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 履行职能 的主体 , 是人民政协工作的活力所在和力量源泉。 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不断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 是提升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 基础和 关键。 (二)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最根本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和《意见》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激励委员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长和优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 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 三 ) 委员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机遇,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密切联系所在 单 位 、 界别的群众 , 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 的桥梁 纽带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贡献力量。 二、保障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委员要认真 按 《政协章程 》 的有关规定 , 行使应有的 民主权利。在政协会议上,可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委 员因履 行职能遭遇不公正对待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可向政协组织反映,以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五)委员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行使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政协章程》规定的义务和应履行的职责,遵纪守法,倡导公德,如违法违纪,或违反政协章程,要自负相应的政治法律责任。 (六)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委员在调研视察时,被调研视察单位的领导要如实介绍情况和反映问题,并要听取和采纳委员的合理化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 (七)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意见》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及参政议政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相关知识,学习中共包头市委有关文件和决定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 ,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行政协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八)按要求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通过专题讲座、学习辅导和座谈讨论等,进一步明确职责,掌握履行职责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更好地发挥委员作用。委员要善于积极坦诚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种调研、视察、考察活动,了解各方面信息,知情明政,建言献策,积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十)要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及各级政协报刊杂志和市政协编发的有关信息刊物等学习资料,及时掌握信息、丰富知识、拓宽视野,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十一)要通过视察 、 评议等方式 , 对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的实施 , 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实施民主监督。 (十二) 不断深化和拓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务发展的途径和渠道,深入开展“五个一实践活动”:即每个委员每年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一条有见地、有分量、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选择参与一项具有综合性、前瞻性、可行性的调研活动;组织或参加一次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或参加一场对外宣传推荐包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对外交流联谊活动;有能力的委员要主动牵线搭桥,力争推荐或引进一个好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