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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时间: 2015-01-16    来源:包头市政协   点击量: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扩大,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空前重视。我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机构改革,调整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组建市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监管体制、监管法律、监管技术的不足及标准缺失、信用缺失、信息不对称等弊端仍然存在。
    一、我市食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工作合力。一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尚未全面完成,职能还未完全到位,监管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二是相关部门分段监管衔接不紧密,在运行中客观存在监管 '缝隙' 。如农业部门和新组建的工商食药局监管边界没有清晰划分,有些监管职能边缘的问题无人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处罚机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处罚力度过轻导致难以发挥有效惩戒作用,由于处罚数额偏小,也无对主要责任人员继续从业的限制,不但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反而容易导致经营者改头换面、变本加厉违法经营,挽回 '损失'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称导致难以追究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现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要求不具体,没有强制他们对市场内食药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责任追究机制的欠缺,导致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长期游离于食品安全管理之外,只顾收取市场租金,放松对场内食品交易行为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二)检测体系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力。一是食品药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抽查较多,监管检测工作不能全程化、日常化,部分市场的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有害食品和假冒药品生产销售依然存在。二是食品药品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素质亟待提高。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是一项涉及多门学科,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对从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人员没有一定的资质要求,造成目前检测人员水平不高、检测效果差、监管能力不足的现象。
    (三)行业自律水平低,增大监管难度。企业自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的监管效率。我市食品药品企业自律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食品药品经营者缺乏必要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不重视索票索证,哪个供货商的商品便宜,就进哪个的货,不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相关的检测报告等,只注重价格,不注重质量,出现问题无从寻根追源。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经营观念。有的生产经营者只求经济利益,不考虑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药品所造成的恶果,违法经营食品药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现象还较为突出,更有甚者为了有利可图或获取高额利润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三是食品药品安全基础薄弱。由于经济条件、观念意识和利益驱使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小作坊式食品生产企业、小药店、小诊所、村卫生室基础条件差,难以达到相关卫生标准。
    (四)舆论监督效果差,作用发挥不够。一是相关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特别是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曝光不充分,还没有起到通过社会舆论遏制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作用。二是消费者难以掌握系统专门的食品消药品费知识,导致质次价优的食品药品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三是部分广告经营者与新闻媒体的唯利是图以及执法部门的查处力度不够等因素,使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屡禁不绝, 严重误导和坑害了消费者。四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强,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形成约束性和震慑力,致使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心存侥幸、肆无忌惮。
     (五)追溯体系不完备,全程监控乏力。一是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认识不足,社会氛围不浓。由于政府、消费者及企业三者间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食品药品源追溯普遍 '不知情' ,对产地、产品品类等高层次信息关注较少。二是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不高,供应链较为松散,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导致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管理难于实施。三是追溯管理的经验不足,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较高,技术手段落后,制约着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的有效开展。
    二、做好食药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着力理顺监管体制,健全政策法规。一是要建立协调顺畅、无缝对接的监管体系。市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科学透明的食品药品安全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合作机制,完善公、检、法等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办案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强化对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把推行行政问责制与开展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条例,以提升监管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比如针与群众日常消费关系密切的馒头、粉条等小作坊式生产企业,对其生产条件、卫生标准、产品规格都要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并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以促进其规范经营,也可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立案量刑的标准。
    (二)政府切实加大投入,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应当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大对检测设施设备、执法车辆、视频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二是加强检测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结合机构改革,充实监管队伍,加强对现有监管队伍的培训, 着力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建立覆盖全方位的检测体系。在市、区(旗县)、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健全和强化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功能和作用,形成技术检测力量集中、资源互补、高效运作的格局。
    (三)构建高效监管格局,完善监管体系。一是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标准、厘清责任,做到质量可追溯、问题可控制、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逐步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溯从以罚款、民事诉讼为主上升到刑事诉讼程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的约束。二是建立诚信经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实行 '红黑名单' 制度,加大食品药品行业扶优汰劣力度,特别是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一次违法、终身出局的震慑作用。
    (四)严格企业进驻门槛,有效正本清源。一是严格食品药品经营主体进驻标准。大力实施 '严进严管' 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坚持 '谁发证谁管理'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即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二是建立行业自律质控体系,强制企业经营者在内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机制切实增强食品药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诚信度。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优化监管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宣传报道制度,树立 '宣传也是监管' 的理念,加大检验检测结果的曝光披露频次,让人民群众了解、信任、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鉴别能力。三是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和奖励基金,将举报查处后的罚没收入作为奖励基金,调动全社会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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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 2015-01-16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扩大,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空前重视。我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机构改革,调整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组建市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监管体制、监管法律、监管技术的不足及标准缺失、信用缺失、信息不对称等弊端仍然存在。
    一、我市食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工作合力。一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尚未全面完成,职能还未完全到位,监管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二是相关部门分段监管衔接不紧密,在运行中客观存在监管 '缝隙' 。如农业部门和新组建的工商食药局监管边界没有清晰划分,有些监管职能边缘的问题无人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处罚机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处罚力度过轻导致难以发挥有效惩戒作用,由于处罚数额偏小,也无对主要责任人员继续从业的限制,不但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反而容易导致经营者改头换面、变本加厉违法经营,挽回 '损失'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称导致难以追究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现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要求不具体,没有强制他们对市场内食药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责任追究机制的欠缺,导致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长期游离于食品安全管理之外,只顾收取市场租金,放松对场内食品交易行为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二)检测体系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力。一是食品药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抽查较多,监管检测工作不能全程化、日常化,部分市场的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有害食品和假冒药品生产销售依然存在。二是食品药品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素质亟待提高。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是一项涉及多门学科,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对从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人员没有一定的资质要求,造成目前检测人员水平不高、检测效果差、监管能力不足的现象。
    (三)行业自律水平低,增大监管难度。企业自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的监管效率。我市食品药品企业自律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食品药品经营者缺乏必要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不重视索票索证,哪个供货商的商品便宜,就进哪个的货,不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相关的检测报告等,只注重价格,不注重质量,出现问题无从寻根追源。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经营观念。有的生产经营者只求经济利益,不考虑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药品所造成的恶果,违法经营食品药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现象还较为突出,更有甚者为了有利可图或获取高额利润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三是食品药品安全基础薄弱。由于经济条件、观念意识和利益驱使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小作坊式食品生产企业、小药店、小诊所、村卫生室基础条件差,难以达到相关卫生标准。
    (四)舆论监督效果差,作用发挥不够。一是相关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特别是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曝光不充分,还没有起到通过社会舆论遏制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作用。二是消费者难以掌握系统专门的食品消药品费知识,导致质次价优的食品药品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三是部分广告经营者与新闻媒体的唯利是图以及执法部门的查处力度不够等因素,使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屡禁不绝, 严重误导和坑害了消费者。四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强,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形成约束性和震慑力,致使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心存侥幸、肆无忌惮。
     (五)追溯体系不完备,全程监控乏力。一是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管理认识不足,社会氛围不浓。由于政府、消费者及企业三者间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食品药品源追溯普遍 '不知情' ,对产地、产品品类等高层次信息关注较少。二是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不高,供应链较为松散,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导致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管理难于实施。三是追溯管理的经验不足,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较高,技术手段落后,制约着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的有效开展。
    二、做好食药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着力理顺监管体制,健全政策法规。一是要建立协调顺畅、无缝对接的监管体系。市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科学透明的食品药品安全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合作机制,完善公、检、法等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办案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强化对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把推行行政问责制与开展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条例,以提升监管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比如针与群众日常消费关系密切的馒头、粉条等小作坊式生产企业,对其生产条件、卫生标准、产品规格都要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并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以促进其规范经营,也可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立案量刑的标准。
    (二)政府切实加大投入,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应当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大对检测设施设备、执法车辆、视频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二是加强检测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结合机构改革,充实监管队伍,加强对现有监管队伍的培训, 着力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建立覆盖全方位的检测体系。在市、区(旗县)、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健全和强化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功能和作用,形成技术检测力量集中、资源互补、高效运作的格局。
    (三)构建高效监管格局,完善监管体系。一是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标准、厘清责任,做到质量可追溯、问题可控制、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逐步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溯从以罚款、民事诉讼为主上升到刑事诉讼程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的约束。二是建立诚信经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实行 '红黑名单' 制度,加大食品药品行业扶优汰劣力度,特别是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一次违法、终身出局的震慑作用。
    (四)严格企业进驻门槛,有效正本清源。一是严格食品药品经营主体进驻标准。大力实施 '严进严管' 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坚持 '谁发证谁管理'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即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二是建立行业自律质控体系,强制企业经营者在内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机制切实增强食品药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诚信度。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优化监管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宣传报道制度,树立 '宣传也是监管' 的理念,加大检验检测结果的曝光披露频次,让人民群众了解、信任、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鉴别能力。三是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和奖励基金,将举报查处后的罚没收入作为奖励基金,调动全社会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积极性。

信息来源:包头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