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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
关于完善我市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议
时间: 2014-01-10 来源:包头市政协 点击量:
市政协委员 张海斌
我市境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以阿善遗址为代表的大青山史前塬上遗址群、麻池古城址和战国秦汉长城为代表的阴山边塞遗址群、敖伦苏木城址为代表的汪古遗址群、美岱召和五当召为代表的明清古建筑群、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旧址和王若飞纪念馆为代表的近现代革命遗址群、包钢集团一号高炉为代表的工业遗产群、推喇嘛岩画和满都拉岩画为代表的石刻文物群,具有史前遗址多、边塞遗存多、古建筑多、特色文物多等特点,从文物的数量、价值来讲,堪称自治区文物大市。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达1063处,比 '二普' 时增加850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9处,我市现有国有博物馆五座,馆藏一级文物182件。近年来,我市文物工作在古建筑维修、长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政事不分。目前我市尚缺乏独立的文物行政机构,文物工作大部分由市文广局委托市文物管理处和各旗县区文物管理所完成。市文物管理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包头境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文物行政执法及考古调查、勘探、清理发掘和研究工作。各旗县区文管所的业务工作围绕文物法的宣传、田野文物调查、建档、管理与保护等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文物管理处(所)在基本建设、农业生产、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等项目中,与国土、农林、公安、宗教、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有很多工作衔接,存在着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问题,且事业单位事业职能不突出。我市的文物执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文物管理处负责,执行《文物法》、《文物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我市的地方性文物法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文物执法主体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市文物管理处不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执法单位,没有文物执法主体资格,造成了无 '权' 执法的尴尬局面,使得文物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影响了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而且,由于我市尚无文物保护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影响了文物保护、考古研究等相应资质的取得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全市文物保护利用缺乏重大项目支撑。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越来越高,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摆上重要日程。自治区 '8337' 发展思路提出把我区 '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 。市委确定要把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作为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口。文物作为文化旅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更高层次的谋篇布局、统筹规划。我市需有一批重大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如北梁棚改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固阳秦长城的开发利用、麻池古城—燕家梁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等,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抓手。需要搭建更有效的平台,争取国家文物保护利用资金。
(三)经费紧张,阻碍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文物保护经费分为专项经费、日常维护及抢险经费两类。专项经费由国家及自治区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经专家评审,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单位专项前期规划、方案编制及保护工作。日常维护及抢险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09﹞166号),文物保护经费须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自2000年起我市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拨付文物保护经费10万元,用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维护、紧急抢险及文物 '四有' 等工作。但是,由于我市文物遗存丰富,每年拨付的文物保护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需要,致使许多存在危险的文物未得到及时修复,同时也制约了我市文物的 '四有' 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公布后的各级文保单位必须在公布后一年内树立保护标志。由于资金的不足,我市 '四有' 工作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拨树立保护标志,制约了文物的保护与管理。
二、对策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2013年7月23日,经自治区主席巴特尔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内政发〔2013〕68号),报告第四部分 '加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重申了《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文物〔2011〕203号)精神,要求文物较多、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文物局。目前,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已成立了盟市级文物局;正蓝旗等8个旗县成立了旗县级文物局。
为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建议在原文物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 '包头市文物局' ,理顺我市现有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解决当前没有独立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的问题。组建成的文物局将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简化科室、增强行政执法职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通过争取项目,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在文物保护方面,通过争取项目、牵线搭桥等办法加大投入保护力度。
(二)服务地方经济,加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一是积极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发展与保护并重;二是深入挖掘和利用文物的文化价值,为增强城市文化品牌、文化魅力方面做贡献。
(三)探索开展文物安全体系工程建设。针对我市边疆草原地区文物古遗址、古墓葬盗掘现象比较严重现象,在创新 '警民共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草原神鹰’工程' 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形成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旗县区文物部门落实、乡镇苏木政府参与、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员作用的长效管理模式。
(四)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文物保护队伍。
(五)争取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爱国主义教育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重获生命力。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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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4-01-10
市政协委员 张海斌
我市境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以阿善遗址为代表的大青山史前塬上遗址群、麻池古城址和战国秦汉长城为代表的阴山边塞遗址群、敖伦苏木城址为代表的汪古遗址群、美岱召和五当召为代表的明清古建筑群、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旧址和王若飞纪念馆为代表的近现代革命遗址群、包钢集团一号高炉为代表的工业遗产群、推喇嘛岩画和满都拉岩画为代表的石刻文物群,具有史前遗址多、边塞遗存多、古建筑多、特色文物多等特点,从文物的数量、价值来讲,堪称自治区文物大市。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达1063处,比 '二普' 时增加850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9处,我市现有国有博物馆五座,馆藏一级文物182件。近年来,我市文物工作在古建筑维修、长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政事不分。目前我市尚缺乏独立的文物行政机构,文物工作大部分由市文广局委托市文物管理处和各旗县区文物管理所完成。市文物管理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包头境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文物行政执法及考古调查、勘探、清理发掘和研究工作。各旗县区文管所的业务工作围绕文物法的宣传、田野文物调查、建档、管理与保护等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文物管理处(所)在基本建设、农业生产、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等项目中,与国土、农林、公安、宗教、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有很多工作衔接,存在着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问题,且事业单位事业职能不突出。我市的文物执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文物管理处负责,执行《文物法》、《文物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我市的地方性文物法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文物执法主体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市文物管理处不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执法单位,没有文物执法主体资格,造成了无 '权' 执法的尴尬局面,使得文物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影响了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而且,由于我市尚无文物保护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影响了文物保护、考古研究等相应资质的取得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全市文物保护利用缺乏重大项目支撑。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越来越高,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摆上重要日程。自治区 '8337' 发展思路提出把我区 '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 。市委确定要把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作为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口。文物作为文化旅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更高层次的谋篇布局、统筹规划。我市需有一批重大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如北梁棚改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固阳秦长城的开发利用、麻池古城—燕家梁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等,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抓手。需要搭建更有效的平台,争取国家文物保护利用资金。
(三)经费紧张,阻碍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文物保护经费分为专项经费、日常维护及抢险经费两类。专项经费由国家及自治区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经专家评审,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单位专项前期规划、方案编制及保护工作。日常维护及抢险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09﹞166号),文物保护经费须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自2000年起我市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拨付文物保护经费10万元,用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维护、紧急抢险及文物 '四有' 等工作。但是,由于我市文物遗存丰富,每年拨付的文物保护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需要,致使许多存在危险的文物未得到及时修复,同时也制约了我市文物的 '四有' 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公布后的各级文保单位必须在公布后一年内树立保护标志。由于资金的不足,我市 '四有' 工作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拨树立保护标志,制约了文物的保护与管理。
二、对策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2013年7月23日,经自治区主席巴特尔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内政发〔2013〕68号),报告第四部分 '加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重申了《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文物〔2011〕203号)精神,要求文物较多、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文物局。目前,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已成立了盟市级文物局;正蓝旗等8个旗县成立了旗县级文物局。
为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建议在原文物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 '包头市文物局' ,理顺我市现有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解决当前没有独立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的问题。组建成的文物局将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简化科室、增强行政执法职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通过争取项目,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在文物保护方面,通过争取项目、牵线搭桥等办法加大投入保护力度。
(二)服务地方经济,加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一是积极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发展与保护并重;二是深入挖掘和利用文物的文化价值,为增强城市文化品牌、文化魅力方面做贡献。
(三)探索开展文物安全体系工程建设。针对我市边疆草原地区文物古遗址、古墓葬盗掘现象比较严重现象,在创新 '警民共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草原神鹰’工程' 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形成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旗县区文物部门落实、乡镇苏木政府参与、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员作用的长效管理模式。
(四)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文物保护队伍。
(五)争取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爱国主义教育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重获生命力。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
信息来源:包头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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