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无疑是依法治国、法律实施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行政执法不规范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无法实现,行政公信力减损。
一、我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不容乐观,行政执法仍需进一步规范。从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来看,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29件,其中:准予执行54件、不准予执行75件,准予执行率仅为41.86%;2013年共受理79件,其中:准予执行52件、不准予执行27件,准予执行率为65.82%;2014年共受理116件,其中:准予执行96件、不准予执行20件,准予执行率上升至82.8%。较大数量不准予执行的行政案件使原本应通过司法程序给与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落空,大幅减损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行政诉讼方面,近几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26件,同比上升9.68%;2013年增至151件,同比上升19.84%;2014年增至211件,同比上升19.87%;2015年截至5月1日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前,仅包头中院已受理一、二审案件44件;2011至2013年,行政机关一审诉讼案件败诉率分别为14.29%、10.53%和2.73%,呈逐年递减,但2014年败诉率回弹至13.78%,败诉案件增幅较大,规范行政执法任重道远。
(二)行政机关执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2012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交通、公安、税务、工商、土地、草场、劳动等领域的126件行政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无一件,2013年也仅有3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没有得到落实;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准确、引用法律不规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认定相脱节,履行程序缺失或不当,执法行为随意、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我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地方立法、文件审查、行政复议、依法行政指导监督等任务,而目前市级法制机构行政编制仅有14人,旗县区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现状与全市法制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
(三)其他民事、刑事案件折射出的行政执法问题较多,政府合同监管不到位。涉及重大企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的案件,许多都会涉及到行政执法问题,如建设工程违法承包问题、环境侵权问题、开发商交房的标准问题都与行政执法不严有关系;再如财产纠纷案件中暴露出的违法权属登记问题,矿产、土地纠纷中暴露出的违法转让问题,房屋征拆案件中的补偿标准问题,房地产开发和工程承包案件中的 '先建后批' 、对违法转包监管缺失问题等,均反映出行政执法中监管不强与执法不力的弊端。法制机构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如列席政府会议、对重要合同进行前置审查等,但是由于缺少制度性的规定,法制机构参与决策无法做到常态化,对政府合同的重要程度判断也没有固定标准,法制机构的参与往往流于形式。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司法审判环节对行政机关涉诉、败诉的原因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进行反馈,特别是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准予执行的原因和对策及时总结、反馈,帮助行政机关迅速提升执法能力,力求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发挥行政执法的法律效能;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反馈和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建议回函、对行政诉讼审结案件回访、座谈等方式,切实查找司法审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认真整改;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局工作,进一步跟进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案件,确保行政罚单的执结率,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领导干部作为 '关键少数' ,要充分发挥对依法行政的示范带动作用,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用法律思维武装自己,用法治理念指挥工作;落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完成政府权力清单梳理工作,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10个方面,厘清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定职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条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界定职权行使边界,实现 '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利'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开透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正当;加强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着力解决政府法治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职能不相适应的问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同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摸清我市执业律师、法律教育科研人员、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底数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可依托的主体,积极借鉴石家庄、南京等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建立健全包括法律专家、学者、社会律师等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分批次尽快实现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助力规范行政执法。
(三)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集中问题,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管。结合我市上一轮行政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对工商和食品药品、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卫生和计生等领域执法队伍的整合工作,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建筑查处等方面执法职权,切实解决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解决反映集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制定专门的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管部门,凡以政府名义和政府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的程序进行规范,组织对全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府合同合法、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无疑是依法治国、法律实施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行政执法不规范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无法实现,行政公信力减损。
一、我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不容乐观,行政执法仍需进一步规范。从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来看,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29件,其中:准予执行54件、不准予执行75件,准予执行率仅为41.86%;2013年共受理79件,其中:准予执行52件、不准予执行27件,准予执行率为65.82%;2014年共受理116件,其中:准予执行96件、不准予执行20件,准予执行率上升至82.8%。较大数量不准予执行的行政案件使原本应通过司法程序给与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落空,大幅减损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行政诉讼方面,近几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26件,同比上升9.68%;2013年增至151件,同比上升19.84%;2014年增至211件,同比上升19.87%;2015年截至5月1日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前,仅包头中院已受理一、二审案件44件;2011至2013年,行政机关一审诉讼案件败诉率分别为14.29%、10.53%和2.73%,呈逐年递减,但2014年败诉率回弹至13.78%,败诉案件增幅较大,规范行政执法任重道远。
(二)行政机关执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2012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交通、公安、税务、工商、土地、草场、劳动等领域的126件行政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无一件,2013年也仅有3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没有得到落实;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准确、引用法律不规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认定相脱节,履行程序缺失或不当,执法行为随意、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我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地方立法、文件审查、行政复议、依法行政指导监督等任务,而目前市级法制机构行政编制仅有14人,旗县区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现状与全市法制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
(三)其他民事、刑事案件折射出的行政执法问题较多,政府合同监管不到位。涉及重大企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的案件,许多都会涉及到行政执法问题,如建设工程违法承包问题、环境侵权问题、开发商交房的标准问题都与行政执法不严有关系;再如财产纠纷案件中暴露出的违法权属登记问题,矿产、土地纠纷中暴露出的违法转让问题,房屋征拆案件中的补偿标准问题,房地产开发和工程承包案件中的 '先建后批' 、对违法转包监管缺失问题等,均反映出行政执法中监管不强与执法不力的弊端。法制机构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如列席政府会议、对重要合同进行前置审查等,但是由于缺少制度性的规定,法制机构参与决策无法做到常态化,对政府合同的重要程度判断也没有固定标准,法制机构的参与往往流于形式。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司法审判环节对行政机关涉诉、败诉的原因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进行反馈,特别是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准予执行的原因和对策及时总结、反馈,帮助行政机关迅速提升执法能力,力求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发挥行政执法的法律效能;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反馈和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建议回函、对行政诉讼审结案件回访、座谈等方式,切实查找司法审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认真整改;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局工作,进一步跟进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案件,确保行政罚单的执结率,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领导干部作为 '关键少数' ,要充分发挥对依法行政的示范带动作用,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用法律思维武装自己,用法治理念指挥工作;落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完成政府权力清单梳理工作,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10个方面,厘清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定职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条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界定职权行使边界,实现 '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利'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开透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正当;加强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着力解决政府法治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职能不相适应的问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同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摸清我市执业律师、法律教育科研人员、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底数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可依托的主体,积极借鉴石家庄、南京等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建立健全包括法律专家、学者、社会律师等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分批次尽快实现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助力规范行政执法。
(三)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集中问题,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管。结合我市上一轮行政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对工商和食品药品、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卫生和计生等领域执法队伍的整合工作,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建筑查处等方面执法职权,切实解决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解决反映集中的行政执法问题。制定专门的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管部门,凡以政府名义和政府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的程序进行规范,组织对全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府合同合法、有效。
信息来源:包头市政协